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
犯罪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一司法解释令笔者震惊。在世界各国对奸淫幼女罪的规定中,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关于“自愿年
龄线”的规定,即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年龄,低于这个年龄,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,法律也不
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,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尚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。显然,结合高院的司法解释,
我们可以判断,解释出台前的中国刑法第236条 第二款“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的规定,如果说
以往是一条“年龄线”的话,如今按最新的司法解释,“自愿年龄线”就变得不明确了。针对司法解释,很多批评意见是针对
“纵容犯罪”进行阐发的,用心良苦;因为职业的关系,笔者还有另外的一层忧虑:“自愿年龄线”的缺失会不会使监护人在
未满14周岁却放纵情欲的幼女面前束手无策?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,未成年人心理、生理发育普遍提前,其性意识也猛
然崛起。而“自愿年龄线”缺失的法律体系,承认儿童是有独立意志的性行为主体,而不仅仅是性行为的客体或受害者。那么
,在这种法律体系里,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正视现实,有一种可能是显而易见的,即未成年少女为了实现情欲目的,可以有意隐
瞒年龄、欺骗性对象特别是成年性对象,从而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或通过性来满足别的需要;而未成年少女的监护人则无法通过
诉诸法律来讨回他们自以为失去的“公道”。高院的司法解释似乎表明我国的法律更尊重儿童作为性主体的权利,但是在法律
视角以外,却令人有脱离生活的纸上谈兵之感。世风日下,情爱的沦落,性欲的泛滥,稚嫩身体的无尽后遗症,监护人的怆然
涕下,德育、青春期教育的失败所带来的满目恐慌并非是杞人忧天。和英国、法国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“自愿年龄线”,美国
的很多州也正本清源、开始重拾“自愿年龄线”相比,笔者不禁要问:“自愿年龄线”的缺失究竟是法制建设思想的先进还是
冒进的苍白?□蒯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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